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中死亡又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逻辑上,自然人死亡之后,便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便不可能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然而,现实中的某些案件却给这一逻辑提出了难题。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过一个着名的“荷花女案”。该案中,某作家以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去世的天津的一位女艺人的事迹为基础,写成小说,并连载在某晚报。后该女艺人的母亲认为该小说中存在着虚构情节,对其女儿及本人的人格权构成损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了一年多的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的人格,损害了死者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被告在一审败诉之后上诉。天津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意见。1989年4月12日最高院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诉讼。天津高院在认定中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1990年4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报社负责将双方商定的原告所写介绍死者生平真实情况的来信,被告作者所写表示道歉的复信,在原连载该小说版面上刊登,并加有道歉内容的编者按。经济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小说《荷花女》原版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小说修改后,出版发行必须征询死者有关亲属的意见。
该案提出的问题是,死者是否仍然享有名誉权?法院的判决采取了肯定态度。然而这在逻辑上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因为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便不可能享有名誉权。理论上针对该案,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提出死者无名誉权论,有的提出了死者人格权延续理论,有的提出了死者近亲属利益受损失的理论。上述各种理论,笔者较为赞同死者近亲属利益理论。死者已逝,不再是权利主体,其名誉好坏与其本人已不再有利益关系,但其近亲属却可能由于死者名誉受损而自身承受不利益。由于权利以利益为核心要素,因此,当死者“名誉权”受侵害时,实际受到损失的却可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故而将该种利益归属于其近亲属,并设置相应的权利,应是更为合理之举。
《民法典》死者人格权应该根据人的死亡自然的终结,我国民法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人的民事权利都是始于出生,终结在死亡的时候。人格权自然也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所以呢,人死亡了,自然就不用有人格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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