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又被称作母法。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地位及我国的政体。在2018年,我国又近进一步对宪法进行修改,足以见得我国对宪法的重视。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信息:
普遍性与特殊性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主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政府、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人权、维护主权、规范公权、构建政府、法律效力等内容。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政治性与法律性
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它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阐述了国家的核心价值、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宣告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权力架构,规定了人民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大关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民主性与科学性
我国宪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彭真同志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毛泽东同志说过,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国宪法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循制宪、行宪、修宪的立法技术和法定程序,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和宪法的一般规律,贯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是一部兼具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宪法。此次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稳定性与变动性
宪法是国家大厦的四梁八柱。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强则国家强。但宪法又不是僵死的教条,必须随着国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宪法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宪法上的必然反映,是我国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动态关系、协调改革与法治互动关系在宪法上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推进改革,一些改革探索突破了宪法法律的规定。对此,法学界提出了“良性违法”“良性违宪”的概念。如果说,在过去某个特定时期的具体条件下,改革“良性违宪违法”有其必然性,那么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应当严格遵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与宪法(法治)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要坚持重大改革于宪有据,避免改革与宪法脱节。为了统筹稳定性与变动性,此次宪法修改坚持必要性原则,只修改那些非改不可的内容,这也是我国修宪的一条重要经验。
民族性与世界性
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等内容,这是其包含的国际主义精神。因此,我国宪法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宪法具有以上东湖的特性,先把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宪法对于一个国家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集中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引导着我们走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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