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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71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一、民法典171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怎样的?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双方意思表示、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代理事项合法等。根据民法典171条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在被终止资格后继续行使代理权,其做出的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要给被代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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