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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两大原则是什么?

宪法基本原则中规定:宪法的两大原则 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体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的运用。下面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宪法的两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治国基本方针和策略方面的重要进步和提高,是对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原则的更加有力的保障;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提出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从而为在新旧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道路和提出了奋斗目标;同时也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

最新宪法公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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