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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9条如何理解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09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二、《民法典》109条规定的解读

人身自由是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就目前我国现行法规定来看,以自由为内容被单独规定为权利的只有两个: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除此之外,关于对缔约自由(意思表示自由)的保护,也可以通过欺诈胁迫导致意思表示可撤销制度予以救济,而不必借助第109条规定。因此,第109条所称的“人身自由”显然不包括以上三者,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由始有适用可能。

但对于我国现行法尚未规定为权利的人格利益,是否有借助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理论进行保护的必要,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人格权是一项权利,这里没有权利的意义,所以就是人格保护的一般条款。其功能是兜底,在具体人格权辐射的范围之外,其它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都在本条。

2、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看,侵权责任法上的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解释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那么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法益被侵害能够通过第6条第1款加以保护,亦无再借助“一般人格权理论”保护

3、第109其实涉及到权利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区分,从逻辑讲,侵权法保护自由法秩序,在法律体系形成时注重进行救济,在法秩序认可的利益格局被破坏时进行救济,所以权利立法形成一个分配方案,形成利益格局,然后侵权法去实现保障。而权利立法和侵权法的区分,在人格权法上较为模糊,因为人格权比较有弹性,很难做出比较刚性,便于把握的规范,从而便于通过侵权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保护,所以人格权法会相对比较简洁,通过侵权法进行扩张和展开。

在逻辑上更为顺畅,虽然在实务上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这是因为背后的价值判断是完全一致的,只在法技术上有差异。毕竟其共同的取向是想为发展中的人格利益提供充足的保护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109条如何理解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清楚《民法典》109条关于人身自由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由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人身自由、婚姻自主和缔约自由已经制定了保护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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