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一个国家的管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人民代表待会是由全国人大代表表决大会,决定我国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修改相关法律和表决重大人事任命的大会。而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什么样的职责呢,下面小编就宪法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有哪些为大家作详细的解答。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权,其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可以表决一些经济特区的设立,增加改造国家职能机关的设立社会重大事件的表决,也可以选举和罢免相关重大人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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