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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物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我国法制的建设逐步开展,民法也随之一次又一次的更新,渐渐趋于完善 。最新的《民法典》对于物和物权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物的规定具体有哪些?这里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物的定义和分类

物权客体即为物,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物权的内容和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总体而言,物根据其特点可以分为四类,如动产和不动产。而物权可以分为8种,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等。在民法实践中,关于物和物权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分类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相关人员必须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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