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们的心智水平越来越高,在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未成年人增加了许多新的规范条例。本文主要介绍在新法中,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要求,由十岁变为八岁,即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也有了相应的调整。本文由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
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那么,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变化?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姬广胜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详解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种种新规。
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随之而来的则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因此,有必要调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购买简单、小额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
与年龄调整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在新规中实现了国家监护的法律化。对比条文数量,民法总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共有12条,远超民法通则的两条规定;对比条文内容,近千字的篇幅更可明显看出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极大丰富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此外,民法总则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近年来,在留守儿童群体发生的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伤亡甚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多次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引发对我国既有监护制度不完善的讨论和反思。此次相关立法正是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不称职的父母,应该被“解雇”。实践中发生的有关儿童伤亡及虐童等恶性事件,无不与父母监护缺失甚至极个别父母根本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关。在完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制度方面,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当然,如果被“解雇”的监护人改过自新,经其重新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过,有的监护人因其行为极端恶劣,民法总则还构建起永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威慑机制,即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此外,民法总则关于青少年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到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在监护人有争议情况下民政部门则担任临时监护人;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诸多兜底性质的条款实现了我国对青少年的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
民法总则还丰富了监护形式,即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外,又增加明确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情形;除固定监护人外,还新增了临时监护人。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根据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部分行为视作无效,监护人必须要履行好相应的监护职责。虽然新法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作出了调整,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相关年龄规定,如入学年龄限制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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