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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还是口头形式

一、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还是口头形式?

《民法典》只规定了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应当如何填写授权书事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代理的的相关规定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除此之外,在《民法典》中,未对委托代理的授权方式作出特定的说明。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委托他人为自己的案件进行代理,最稳妥的方式则是与对方采用书面的方式签订授权委托书,口头形式即使有法律效力,也会因为其不可控性而发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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