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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盈利法人有什么相关制度?

我国民事总则规定的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活动的一般规则,此法则已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则自公布以来已经在广大群众中引起了较大反响。那么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营利法人有什么相关制度呢?

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营利法人有什么相关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有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经反复比较,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主要考虑:

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

二、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三、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据此,草案规定:

1、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草案第七十三条);

2、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草案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公益的非营利性法人,草案明确了其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1、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2、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不能按照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草案还对非营利性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作了相应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九十条)。需要说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规定了比较典型的法人具体形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相应地,草案不再规定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内容。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盈利法人的相关制度,从这制度中可以看出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并且是此法则的重点问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更多相关问题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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