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大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这两个法律所覆盖的领域接近。那么,有网友就会问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有哪些具体内容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规则存在差异。如,《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若《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适用《侵权责任法》,抑或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民法通则》是上位法,《侵权责任法》是下位法。若二者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若二者不一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有学者认为,“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还没有修改、废除的情况下,如何在司法中克服二者之间的矛盾尚待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此似乎并不适用。因为《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前者的效力更高一些。我们说‘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是指同一机关通过的新旧法律。”(张新宝:《侵权责任法》,3版,1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笔者认为,对于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案件,若《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修改。如,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修改,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19条之修改。
以上就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的有什么具体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简单来说,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间又相互辅助、相互牵制的作用,在相关规定还没有修改、废除的情况下,如何客服此两者的矛盾尚待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如您还有疑问,您可以访问律图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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