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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58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58条内容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1、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第136条)。

2、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第六章第二节)。

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第六章第三节)。

4、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删去了民法通则中指定代理的规定。增加了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二、什么是《民法典》总则?  

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民法典》第158条规定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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