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这个社会,我国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许多的事项,其中也就包括了法人的结社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对法人结社权并不是十分了解,又说在我国民法总则法人结社权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最积极的影响,是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实了公民的结社权,尤其是公民组建各种非营利法人的权利。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中国社会动员能力、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社会治理创新水平和社会整合能力或将得到飞跃。
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民办事业单位的投资人面临这样的选择:一是设立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利润和取回投资;二是设立非营利法人,不能分配利润和取回投资。这种制度安排看起来合理,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
亟须承认营利性财团法人。比如,商业信托、证券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都有必要成为独立的财团法人。这样可以有效实现投资中的风险隔离。
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公民在宪法上的结社权。结社权之所以重要,主要源于人类归属于某个群体的强烈需求。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不在城邦生活的人,非神即兽。离开城邦,人是无法生活的,甚至不成其为人,如手一旦离开人体,就不再是手。
在马克思看来,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这不仅因为人难以忍受孤独,而且还因为群体具有多种功能,如赋予个人特定的身份,强化其自我认同感和同类意识,分享共同固有文化、价值理念、职业伦理等精神元素。所以,很多思想家都将法人作为拯救道德滑坡、有效整合社会和防止原子个人主义弥漫的利器。
二、法人制度的基本功能
在现代社会,法人制度还承担了一种相当重要的功能——最大限度提升个体人格,促进人性多元化发展。营利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集聚个体财产用于规模化生产经营,使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满足个人对财富的追求,最终为技术和交易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非营利法人为个体超越性的情感和人格提供了制度空间,既可展示个人高远、无私的情怀,实现公益;也可为同道中人提供制度舞台,扶助其追求丰富的精神世界和多彩的生活方式,形塑立体和丰满的人格。
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法人制度组织和动员社会,通过规定各种类型的法人,赋予自然人组成不同类型法人的权利,并赋予法人和自然人相同的主体资格。与单个自然人相比,法人不仅可能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完成单个人无法完成的事业,而且法人不因发起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完全可以超越发起人的生命期限。法人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这也决定了它是《民法总则》编纂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已无法适应当前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需求的新规定。
这种法人的结社权主要是一种自我组织的权利。它是指可以自我设立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的权利,当然它的设立也是需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至于具体的一些事项可以在当地咨询比较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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