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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渐完善,我们国家推出了很多最新的法律,比如最新推出民法总则就是对民法通则的完善。随着新法律的推出,也牵扯出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民法总则的作用、民法总则的内容等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总则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民法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民法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就是纵向关系以外的社会主体。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范围比我们设想的范围更广。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企业等各式主体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在民法里找到行为指引。为了说明民法的重要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边沁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民法总则》自然也是有欠缺的。今天我们讲依法治国,即是要推行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一词有两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就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今天我们的《民法总则》是不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呢?笔者想重申一个观点,“良法推定,恶法亦法”。既然《民法总则》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是经过那么多严格的程序后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那就应该推定它是一部良法,哪怕它也有缺陷。

自五十年代以来,民法典制定工作几经波折。2009年以来,不少人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则无需编纂民法典。经过多方努力,十八届四种全会最终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缺乏私法精神、私法文化、私法传统的中国社会,一贯强调公权力的运行和干预,而不重视私权利的保护,重启民法典编纂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国有十几亿人口,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让全国人民都满意。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普通民众的接受能力,把法律写得很很科学,也很符合法理,即使超越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但是如果不能被理解,就无法被通过。伟大的法典应以强有力的法理探求成果为支撑。但是,结合本国本土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真正的落地的法理探究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我们要宣传法律的精神,宣讲法律的内容,让老百姓理解法律、信仰法律

制定一部法律既要依靠法理,又要考虑逻辑和语法。综合用好三者自然也不容易。“法律是门艺术,在获得对它的认识和掌握之前,需要长期学习与实践”。这是英国大法官科克讲的。马克思则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同理,一家公司制定出规章制度出来,总有人说这不好那不好,但如果把他放在那个位置,由他来制定这个规章制度,极有可能还没有别人制定得好。所以诸位,今天我们打开《民法总则》的时候要懂得珍惜它的不易。

法网恢恢,疏必有漏。任何法律都要使用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任何法律都可能存有缺陷,因此,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方能适用。并且,不只是法官需要解释法律,我们所有人都需要解释法律以达到用它来指引我们生活的目的。所以我们要用妥当的解释方法解释《民法总则》,比如说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法意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等等,我们还可以通过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等方法来解释。经由正确的解释,让“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政治国家及市民社会中的法治。这是《民法总则》颁布后我们应该践行的社会责任。

法律人应共勉自律。首先,2017年3月15日是个分水岭。《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我们可以提各种意见、建议,可以进行各种批判、质疑,不存在错误的观点,只存在是否合理的建议。但是,《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我们要考虑的是怎么解释好、宣传好、适用好它,而不是去批评它、质疑它、否定它。

法律人有必要在内部认真讨论法律可能存在的缺陷,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另一方面也是为将来立法的完善做铺垫。但是,当我们面对普通老百姓的时候,绝不能抱着“否定一切”的态度,对法律开展各种批判;相反,我们要宣传法律的精神,宣讲法律的内容,让老百姓理解法律、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如果法律不被信仰,那颁布再多的法律又有什么用呢!

二、民法总则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民法总则》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体现了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

一方面,《民法总则》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这就使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例如,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民法总则》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例如,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完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也适应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我们要制定的是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代表之作,反映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

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就是人法。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的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

民法总则》第109条宣告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增加了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则,并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为理念构建监护制度等,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

21世纪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是信息社会,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新技术带来良性改变的同时,也面临着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会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

有美国学者提出了“零隐权”的概念,认为我们在高科技时代已经无处藏身,隐私暴露等人格权受侵害的现象已不可避免。《民法总则》确立了两项重要权利:第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第二,规定了个人信息权。虽然《民法总则》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在解释上承认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虽然有联系,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

在21世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为迫切。《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在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该规则与绿色原则相互呼应,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这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体现了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综上所述,这些都是与民法总则的表现形式有关的内容。随着我们国家对有关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我们国家的公民的文化素质也逐步的普遍的调高了不少,对于法律的关心程度也在逐步增加,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还是应该结合相关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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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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