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于我国法律来说是重中之重,有了民法总则编篡为基础,才有其他民商事法律的民法典的整合。在目前,我国立法机构对民法总则的编篡制定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会提出民法总则议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呢?
案由
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之中,做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做出的落实这一决定的指示中,明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明确民法典编纂的工作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即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为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目前民法总则正在制定之中,本议案,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单位所提交的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稿。
案据
依据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精神,我们在编纂中国民法总则建议稿中贯彻了如下指导思想:
第一,全面贯彻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我们在法人制度部分,写入了公法法人的条文,在“权利客体”部分,写入了“公用物”和“经营物”相区分的条文,以满足我国公共权力机构进入民事活动的需要。在自然人制度,我们特别强化了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既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立法的现代化。比如我们强调在民法总则中必须规定“权利客体”一章,并且在其中写了现实问题强烈的环境与生态条款、动物保护条款、智力劳动条款等,以适应我国解决生态保护、动物保护、创新国家等当前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需要。
第三,强调立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加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强调法律条文的编制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比如我们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比其他任何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以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扩大了法人制度,增加了权利客体制度、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则制度,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造,同时也放弃了“民法通则”比如“联营”等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制度的规定。
第五,坚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写上了“涉及人身的法律行为”这一具有重大人文思想价值的条款,也写上了“区分原则”等对于司法裁判具有一般意义的制度规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写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则”这一章,体现了我们对于当前我国庞大的民法规则体系(包括传统民法的固有体系、现代商法体系、知识产权法体系、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权利体系)的各种立法之中,必须建立的法律联系逻辑的认识和发现,它的创制,对于民法总则立法思想和技术进步意义显著。
第六,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规范的合理、制度的完整和立法逻辑的清晰,也强调语言的平直和简洁,实现立法技术和语言的重要更新。
论证
该建议稿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章,一般规定。该章主要规定立法根据、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最明显的需要,是创制关于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其内容类似于瑞士民法第一条的规定,满足实践的需要。
第二章,自然人。在自然人的法律制度部分,保留了《民法通则》中实际可行的制度。但是也在监护制度方面提出了关于保护老年人、特殊群体的特别规则建议。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部分的规则进行了较大改造。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法人制度的整体结构方面,体现私法法人或者民法法人和公法法人的区分,体现公益法人和盈利法人的区分,体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同时,在这些制度设计中,体现能够容纳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既反映我国公有制企业的要求,也反映民营企业要求,反映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要求。我们写上了公法法人条款,为公共权力机构、公立事业单位、公立社会团体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依据。
第四章,权利客体。权利客体的制度是《民法通则》所缺乏的。权利客体虽然是标的物,但是它们的现实状态反过来对于民事权利发挥着强大的反作用。比如,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动产的所有权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都有很大的差别,甚至在权利制度本身都有很大差别。因此这一部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基于这一部分内容在当前出现的立法文本中仍然被忽略的现实,为了强调这一部分的重要立法价值,我们另外编写了详细的立法议案,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这个核心制度建设方面,我们首先放弃“民事法律行为”这个似是而非的提法,而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这个制度进行了彻底的补强。首先,我们承认了人身行为和财产行为的区分,承认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承认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决议行为的区分。其次,在当事人意思表达及其法律效果方面,我们尽量的细化了规则,承认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的区分。在此,建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相区分的规则,建立瑕疵补正、转换的规则。再次,对于行政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符合市场经济和人民权利要求的裁判规则。在这一方面,采纳了人民法院关于将当事人违背行政规则的行为区分为管理性和效力性两种不同结果的做法。最后,建立开放性的兜底条款,尽量扩张民众意思自治的空间,保护民众创造性行为。
第六章,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般规则(从体系上来说应该作为第六章,但是考虑到这个问题的特殊性,我们在建议稿中将这一章放在了后面)。上文已经谈到,这一部分体现了我们对于民法涉及的庞大的体系逻辑的创新性认识,它对于在民法典固有体系、现代商事法体系、知识产权法体系、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权利立法体系之间建立逻辑联系、以满足依据民法规则指引和规范这些特殊的民事活动,意义十分重要。这一部分规则是现行立法和各个建议稿方案都没有的,也是当前立法机关忽略了的重要制度。这一部分的内容大体包括如下方面:1.民事权利取得、变更以及消灭的一般规则。2.民事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则。比如不得滥用权利、行使权利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等。3.权利保护的基本制度。比如自助、行使诉权的基本规则等。4.权利限制的基本规则。比如依据公共利益需要限制甚至剥夺民事权利的规则等。
第七章,代理。基本的出发点是把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统一起来规定。第八章,时效。第九章,期日、期间。最后是“附则”,这些内容可以不必介绍。
附: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关于“民法总则”建议稿全文
可以看出,议案既要体现国情又要强调立法的时效性,即现代化。我们的人大委员通过案由、案据、论证的三步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提出了完整的议案,促进了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事业的发展,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