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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演变是什么?

民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文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像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等属于常见的法律行为,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不断完善,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那么,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演变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演变是什么?

1、剔除《民法通则》中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民法通则》第54条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有效的行为,这是对法律行为的误解。《民法通则》第54条是这样定义法律行为概念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此进行了修正。其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体现意思表示理论,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则》将意思表示设为独立的一节,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中。这种立法体例不但凸显了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而且对意思表示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较深程度的细化。

如前所述,《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将法律行为的概念表述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与《民法通则》相比较,不再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素,使其回归到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

3、新设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规则

民法总则》146条对《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条确定的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具体规定如下:“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1、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2、“绿色”成基本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3、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行为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围绕这一制度展开的。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演变,使之前民法通则中过时的条款重新有了生机。民法总则包括很多亮点内容,其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年龄、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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