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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限制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一、民法典关于限制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此得知,关于限制代理也是要分不同情况的。比如代理人已经没有代理资格,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代理人死亡的等这些情况,代理人的代理职权都会受到限制。而且双方的代理合同当中,一定要明确的交代清楚代理人的权限问题,超出代理权限的一些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有代理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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