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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虽然我国近几年来一直高度注重于在国际上和其他国家友好的合作精神,但是对待一些外国人在我国作出的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事肯定也是不会视若无睹的。比如说普通民众有的时候会和外国人是产生民事纠纷,人们自然就会首先去关注于《民法典》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删除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将涉外民事关系的内容单独立法。

二、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是我国现行法之一部。其适用规则是:如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同,则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如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同,则应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则虽然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但其性质上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内容,因此2010年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作规定。显而易见,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时,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而应当在民法典编纂时规定在民法总则编。建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安排在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条文之后。

建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附带论及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例。按照该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应当适用公约:其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属于涉外合同),并且两个国家均属于缔约国。其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根据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据此,即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且两个国家均属于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但须注意,如果合同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尚不足以排除公约的适用,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公约与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要排除公约的适用,双方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有“排除公约适用”的“明示意思”,如明文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此项约定的法律依据是公约第6条,因此不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目前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涉外民事的这些法律依据,而《民法典》中专门将这部分法律规定进行删除也是有原因的,在民法通则当中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涉外民事更多适用于国际条款和相关的单行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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