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这就慢慢取代了以前颁布的民法通则,同时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也对原来的民法通则的内容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删减,这是对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一次完善。但是也有一些人会滥用法律给予的权力,那么对于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如果出现了《民法总则》规定滥用的问题又该怎么办呢?其实我国民法总则对权力滥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而侵害到其他出资人的权利或给其他出资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该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它实际上表述的是民法总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论公民行使何种权利,都不能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否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强化了对私权的保护,专设一章规定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私权制约着公权的范围,规定私权的范围有利于明确公权的边界,进而有利于防止政府对私权的不当干预,有力地规范公权,并使民事主体在其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总则为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因为民法典分则实际上是按照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人格权以及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等内容展开的。《民法总则》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地彰显民法对私权保障的功能。《民法总则》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时代性,即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再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二是全面性,即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物权的表述,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该法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地列举,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强化了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有助于弘扬公共道德,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三是开放性,《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据该条规定,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对私权保护的开放性。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的确,《民法总则》规定滥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戒。公民在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做到遵纪守法,绝对不能曲解法律条文,滥用法律,这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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