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的规范随着社会的进步也在不断的完善更新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者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其它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那么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本文中律图的给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家领导进行换届选举,对于国家的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建议,对于国家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大家如果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还有其它想了解的内容,也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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