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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监督权属于什么地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其他的法律都不能跟宪法有任何的抵触。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宪法,规除了规定监督权的所属范围以外,还规定国家了国家的任务和制度还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子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我国宪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宪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与我们常说的人民的监督权有所区别,但是并没有什么冲突。只是两者的着重点不一样,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根本,必将是一国家利益出发,以民族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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