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始终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在所有普通法律当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做的,宪法规定了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没有宪政就没有宪法,怎么理解,接下来让小编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没有宪政就没有宪法,怎么理解?
一般地讲,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宪政则指一国根据宪法所进行的政治实践。宪法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否则便不能称之为宪法,所以宪政往往与民主相关联。又由于宪法本身表现为法律,故宪政通常又与法治相关联。我所理解的宪政,就是民主与法治。
一般而言,有宪法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宪政国家(但也有部分例外,多为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因为宪法自身包含了统治者对人民的承诺,宪法使得人民行使自由权利有了根据(再怎么无赖的统治者,也不至公然违反自己的承诺。尤其是君主立宪,之所以广受欢迎,是因为君王较之于短期当权的政治家更值得信赖)。人民有了自由,各种政治力量就会兴起,从而演变为政党政治,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竞争首先确保了政治家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因为在竞争的情况下使得任何试图违反宪法的人都将失去自己的政治空间)。伴随着政党竞争,宪政降临。
在极个别情况下,没有宪法也可以有宪政。比如英国(注:有人将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等文件理解为宪法性文件,似乎是一种误解。因为这种所谓的宪法性文件并不具备高于普通法的地位。英国没有根本大法的概念)。英国没有宪法,但民主与法治丝毫不落人后。这是什么道理呢?英国虽然没有宪法,但却有许多有关乎宪政的惯例(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替代了宪法发挥着作用。
现在我们来思考:为什么中国有宪法,却没有宪政?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规定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名义上统归皇帝,同时规定:法律由议会议决,皇帝诏命实施,皇帝不得以诏令废止法律,确认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权;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皇帝任命,为最高行政官员;审判官由皇帝委任,代替皇帝总揽司法权。虽然《大纲》宣称“二权分立”,实质却是三权分立。这是中国历史上首个对皇权进行限制的书面法律文件,不能不算是个伟大的进步。遗憾的是,未及它见效,辛亥革命就爆发了。中国从此走向了比皇权专制更为可怕的时代。我始终在想,假如没有辛亥革命,成年后的溥仪会以怎样的态度对待这部《大纲》?是背叛先祖的诺言,还是让“三权分立”搞下去并不断完善它?历史不能假设,但却会给后人以财富。1912年,民国南京政府颁布《临时约法》,开始了民权时代的宪政尝试。偏偏老天与中国人作对,冒出个袁世凯,当了总统还想当皇帝,于是《临时约法》很快被《袁记约法》所取代,应验了它名称中的“临时”二字。此后,《临时约法》几度沉浮,先被黎元洪恢复,又被张勋复辟废除,继而被曹锟、吴佩孚恢复,又被曹锟宪法代替。直到1931年训政期约法颁布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客观地讲,这部《临时约法》比之《钦定宪法大纲》除了以总统代替皇帝外,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突破。《临时约法》没有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到底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这个要命的疏忽几乎直接决定了它自己的命运。你不考虑地方的权力问题,各地的武装集团怎会承认你呢?它规定了总统和副总统,提到了未来的国会,它将行政权完全赋予了总统,似乎是要采美国的总统制,然而却没有仿照美国宪法规定两院制。这使得人们对于未来的政体模式发生了怀疑:究竟是虚总统内阁制(如现在的德国),还是半总统半内阁制(如现在的法国),抑或是总统制(如现在的美国)?
这些重大的问题,它都“疏忽”了(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我不能确定究竟是不是疏忽),也难怪袁氏要另砌炉灶弄个袁记约法出来。
可见,《临时约法》之失败,在于自身的缺陷。这种缺陷是因为中国政治家过于自负,以至现成的经验不肯借鉴?还是另有隐情?我认为,形势发展到当时,这种缺陷是不可避免的。盖美国总统制同时是联邦制,如果约法明确总统制,就无法拒绝联邦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采联邦制是极其危险的,容易造成地方割据甚至国家分裂(青年毛泽东甚至提倡过湖南共和国)。孙中山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原因即在于此。若采总统虚位制,固然可以避免联邦主义者得势,但谁还会稀罕这个总统呢?人人都愿意自己集权,却都不愿让别人集权。这就是政治。可见,临时约法是政治家心怀鬼胎的产物,并非发自内心的妥协,这样的约法谁还会真心去实施呢?
综上所述,关于宪法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都比较有兴趣学习,小编已经告诉大家没有宪政就没有宪法,怎么理解了,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它的修改程序是比普通法律要来的更加复杂的,两会的会议上面我们通过了宪法的修正案,所以我们可以继续认真学习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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