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很多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任期不是其他普通的法律有权利决定的,像是国务院总理跟中华人民主席,检察院长等这些都是在宪法当中体现任期的。此次宪法更改了重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的这个决定是引起了社会民众各界的热烈讨论的,可能有少部分人还没有全面的了解一下宪法更改任期的依据是什么?
一、宪法更改任期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主席和总理均可以连续任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我国修宪法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1、慎重原则
所谓慎重原则,指的是修宪机关在决定是否修改宪法和如何修改宪法时应进行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修改宪法。慎重修宪的原因包括:
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2、程序正当原则
英国人蒲莱斯根据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的差异,将宪法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前者指宪法的修改由普通立法机关或依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后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修宪权由特殊的制宪团体专有;二是修宪草案虽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需经其他团体批准,三是普通立法机关可为修宪机关,但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开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数赞同等。目前,各国宪法多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即以刚性宪法为主。虽然各自的修宪程序存在差异,但在价值取向上,都追求程序的正当性。修宪程序的正当性一方面有利于确保修宪内容的正当性,从而提高其社会的适应能力,延缓下一次宪法修改的到来;另一方面能增强修宪内容的可接受性,为其实施铺平道路。
由此可见,宪法更改任期主要是针对国家主席和我国的总理的任期的,宪法当中把领导人员的任期规定成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是一样的,以前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主席的任期一般都是两届,可是此次宪法修改就打破了这种传统的局面,未来还有很长的时间,我们都是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共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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