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任期两届国的国务人院有哪些?
宪法规定不得连任两届的国务人员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3.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于国家领导人,我国宪法规定,特殊问题除外,一般是两届,每届5年,供给10年。总理、主席在10年期限到后就不能继续参加选举,为了保护成里保护性政治集团的措施。特殊环境下可以连任。最新宪法则没有规定国家主席连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六条:
1、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2、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我国前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等相关要职人员不得连任两届,一届任期为五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选举产生,最新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的连任次数,可以连任两次及其以上。虽然没有连任两届的规定但仍受到全国人民的制约。是时代革新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家的发展。
延伸阅读:
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的建议有哪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