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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中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如今我国的监察委员会通过宪法修正草案的改变等同于是变成了行纪检一体化的,因为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表示这是属于我国最高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只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成和常务委员会负责的。此外,在宪法草案第七节当中对于我国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

一、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中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向它汇报工作。一方面,强调与“一府两院”法律地位的平行并立,使国家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另一方面,赋予监察委员会更超然的政治地位,以便发挥更好的反腐监察功效,转变“一府两院”体制为“一府一委两院”体制。

(一)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监察权。监察权与人大的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权不同,三权独立且平行。从纵向权力关系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同监察委员会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从横向权力关系来说,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彼此独立,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中,阐述了监察权。孙中山也主张监察权的独立,是因为他认为即使经过严厉的考试,也避免不了不称职的人担任政府官吏,监察权的独立可以保证政府官员不称职时随时受到罢免。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被赋予国家监察权,使原来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体制变为“立法、行政、监察、司法权”体制。从权力的分配角度来说,的确发生了宪制性变动。我国立宪理论并非“三权分立”而是建立在权力的统一及民主集中制原则之上。它确认了国家最高权力的不可分割性,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比“人民监察委员会”妥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在于建立一套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从以往的“同体监察”到即将形成的“异体监察”有质的变化,改革者更愿意赋予监察委员会更加超然于“一府两院”的地位。因此,命名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区别于“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更能突出国家监察权的独立性。

民众应该具体的了解一下我国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在监察委员会最高的领导级别是属于主任,然后下面最基层的是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当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任职的时间通常也是不允许超过两届的,监察会的办案职权绝对独立,但是也要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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