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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性质是什么?

一、《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社会主义是我国国家性质最集中和最深刻的体现,是我国同资本主义及其他历史类型国家真正区别开来的根本准则。

我国国家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指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它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学所称的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 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拓展资料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它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同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而创建的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政权形式。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它所承担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已发展为全国性的政权,承担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

(3)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我国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民主职能与专政职能的统一体。民主专政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民主只能适用于人民,不能让敌人享有民主;专政只能用于敌人,不容许对人民实行专政。但是,二者又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只有对人民实行民主,才能有力地对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敌人实行有力的专政,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我国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二,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宪法第二章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为最重要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民众作为一个国家最主要的核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突出的国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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