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如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都在本国宪法中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1、在我国历史上有过先发实践的经历,但在建国不久,因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而取消,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迁徙自由权等不到根本的保证。
2、迁徙自由权的缺失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封闭的户籍管理模式,形成了世界罕见的城乡壁垒。
二、迁徙权在中国的发展
在中国,恢复迁徙自由权利势在必行,但是,迁徙自由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吸收外国经验和做法,并联系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做综合的改革。因此,迁徙自由的立法保障是一个渐进式的逐步推进的过程。
(一)改革户籍制度
在现有户籍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权威性的“户籍管理法”,确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户籍管理机制。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身份制度,通过户口人为地制造“壁垒”,造成不平等。所以,应当在现有户籍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中,确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为准的“一卡通”管理模式,彻底废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削弱户籍制度的限制性功能,使户籍恢复其只承担单纯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的任务,最终形成中国公民在境内享有同等待遇的统一户口管理制度。
(二)修改宪法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行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宪政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在调整公民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突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宪法上的权利,迁徙自由不单纯是一个能不能在迁徙地登记上户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政府的态度和观念。同时,迁徙自由也应当包括职业选择的自由,直接打破的是地域歧视和基于地域差别而形成的某些身份上的差别,由此而引发的就是消除身份歧视,比如说城市对乡村的歧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歧视。相应地,可以解决与迁徙自由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宪法形式规定迁徙自由,为其平等实现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三)宪法司法化
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将其作为一项根本国策来贯彻。公民有了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权后,这一权利如何落实,也具有现实意义。众所周知,权利的享有,自由的拥有,依赖于使其落实到位的保障。如果宪法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措施,公民权利就成为不可诉的权利,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不过是一纸空头支票而已。因此,迁徙自由不仅仅要写入宪法,而且,宪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当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司法诉讼,得到救济。
综合上面所说的,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目前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迁徙自由的话,对于我国户籍是很难管理的,也对公民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户籍管理不好,就会使各个地方的人员不稳定,所以,对迁徒自由我国宪法还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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