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本条未被适用,即使理论上存在很多问题,也不会在实践中爆发,如此该条就是一个无害条款。一旦实践中出现本条规范情形,那么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英烈的具体标准,不明确。如何判断英烈呢?目前国家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在适用时,将会带来巨大挑战。
第二,具体侵害形式应当如何,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如果仅以客观上的虚假陈述为准,那么对于研究历史的人来说,可能会带来毁灭性打击,因为他们的工作就是考证历史,如果考证错误,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会导致丧失积极性。
第三,谁可以主张赔偿。究竟是英烈的后人,但后人关系的亲疏,是否进行限制。如果亲疏要求较高,完全可以借助对普通死者的人格保护制度,解决问题。 此时立法者所要保护的是死者生存的近亲属,因为对死者的污蔑、诽谤会使得生存的近亲属他们生活不安宁,心理不安宁,法律真正保护的还是生存者的利益。因此如果英烈的近亲属遭受此种不利,自可依此为据寻求保护。如果没有符合亲疏关系要求的,那么公益组织可否提起公益诉讼。
该条法律规定是对英雄烈士的相关信息作合法界定的条款,也是对英雄烈士的作保护和规范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正常商业行为时,严禁将英雄烈士的相关信息作为谋取公司企业利益的工作,否则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是会被追究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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