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修改《宪法》提议权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一)提案
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二)审定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三)起草
《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四)议决
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五)公布
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
事实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肯定不会频繁的进行修改,即使修改,每次修改的篇幅也比较小,因为国家其他的法律制度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如果修改《宪法》,其他跟《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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