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185条的内容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已被废止。
《民法典》第185条的内容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第185条创设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该制度的创设,开创了以立法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先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下,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民法典》公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少人对第185条所创设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的立法必要性提出了若干质疑,其中,最典型、最集中的质疑是《民法典》设置专条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因无法体现出其与保护普通死者人格利益之间的本质不同,从而并不具备专条立法的必要性。此种观点失之偏颇,只知该条所要保护的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知该条所真正要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该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才决定了该条的立法必要性,才决定了《民法典》设置专条予以保护的必要性。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的对象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英雄烈士的名誉、肖像或荣誉是需要我们一起来保护的,对于利用英雄烈士的相关权益进行对自己的商品宣传,那么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是需要承担起民事的责任,所以,对于民逝世的人我们应该要尊重,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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