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涉及案件外的第三人
简单的说,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原因,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进行诉讼,此时,应当适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制度将该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这种变化被称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2、 自然人的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自然人死亡的情况,则可能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但并非必然发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自然人的民事案件不外乎两种:
(1)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诉讼。
在这类诉讼中,自然人死亡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即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因身份关系引起的诉讼。
这类诉讼不发生权利义务承担,这是因为一旦自然人死亡,其身份关系就自然灭失,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自然也就无需再解决。
法人的终止是引起法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法人的终止通常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破产与撤销。
( 1 )法人发生分立的情况
分立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式分立,即甲公司不存在了,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两家法人;二是存续式分立,即甲公司继续存在,其中一部分分立出来成为丙公司。只要法人分立,就由分立后的新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即由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人接替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 2 )法人发生合并的情况
合并也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新设式合并,即甲公司和丙公司合成丁公司,原来的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不再存在;二是存续式合并,即甲公司吞并了丙公司,变成了新的甲公司。只要法人合并,就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
( 3 )法人发生破产的情况
甲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即由清算组接替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 4 )法人发生被撤销的情况
在甲公司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成立了清算组,则由清算组接替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则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接替被撤销的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案件的当事人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等的单位,若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出现了自然人死亡等的特俗请求,此时该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是因遗嘱的存在等而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需要承受已死亡自然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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