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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7个重点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正案。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对实体权利的保障有着重要影响,与《民法典》是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的关系,两者共同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次修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专项修订,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改要点一、新增网络在线诉讼

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新《民事诉讼法》对在线诉讼主要明确了两点:

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

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要点二、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01基层法院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中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让基层法院在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也可适用独任制。

02中院可在简易程序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中适用独任制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对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庭,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对于简易程序、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其中可上诉的裁定一般是指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类。

03不能适用独任制的情形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

04独任制向合议庭的转换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修改要点三、完善电子送达制度

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但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文书。

修改要点四、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时间为六十日,新《民事诉讼法》将其缩短为三十日,进一步减少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修改要点五、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

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现新《民事诉讼法》缩短为4个月。

此外此次修改后,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

修改要点六、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01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新《民事诉讼法》提高这一标准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标的额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钱给付的案件,而原《民事诉讼法》则没有此限制。

02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负面清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

03规定小额诉讼审限及延长期限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修改解读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将小额诉讼的审限规定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

04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诉讼程序的转换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修改要点七、扩大了司法确认的范围

新修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ー)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解读新《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司法确认管辖方面,区分了受法院邀请调解和自行开展调解的管辖,将自行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法院范围扩大至三地,同时考虑了级别管辖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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