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源性(普遍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特定时期或特定国家的制宪者往往以它作为构筑国家宪政制度的原理,并将其视为国家宪政制度所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和更充分的根据,不能将其推翻或拒绝使用。宪法基本原则的本源性意味着它是近代所生成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制度的根基,并成为一个国家制定宪法、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以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级性根据。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凡在立宪、行宪中不遵循和贯彻这些原则的就是搞假民主、假宪政。
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因而其调整对象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它必须与宪法的特点相一致,而不能演化为法的一般原则。
3、最高性。尽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每一条规定都可以作为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一般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4、抽象性(概括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5、国别性与国际性。对于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总是直接依据国情而形成的,是一国制宪者对于该国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体系本质和规律认识在宪法中的集中反映。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上存在不同,因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内容和形式总是存在差异。但是,宪法在现代可以称之为世界通用文化,从其产生来看,各国之间也有着历史渊源或继承和借鉴的关系,特别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一些相互关联或一致的宪法观念在形成,因此,在认识宪法基本原则时,应该承认其国别性和国际性共存,而且国际性的趋势在进一步发展。
6、恒定性(时间上)它在宪法发展以及宪政实践中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并决定着宪法关系的持续性,绝不回宪法具体条文或制度的变化而更改,恰恰这种变化应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宪法基本原则。
特征在一定意义上表示宪法的主要应对使用的范围,从而有利于公民依据主要内容进行宪法的使用,从而确保个人利益的维护。宪法的原则的特征包括本源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国别性与国际性、恒定性六种特征。所以公民可以根据以上特征进行宪法条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