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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无监护人时谁来担任

其实在生活当中,如果能够被自己的父母监护人抚养长大,其实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因为不得不说在生活当中还有存在许多的人无监护人,可能是孤儿或者是其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相关的人员将未成年人监护抚养长大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无监护人时谁来担任

一、民法总则无监护人时谁来担任?

监护人缺位时拟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草案二审稿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此次三审稿对此做了修改,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生活当中如果未成年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应该有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担任,将未成年人监护抚养长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规当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还是十分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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