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其进行删除,也就预示着民法关系中不再有个人合伙这一主体了,个人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典》也已经非常完善了,因此将个人合伙归结到合同法调节的法律关系中也是非常恰当的,同时也是对个人合伙在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法律认可,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个人合伙的发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就三个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中,和自然人并列的,只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取消了“个人合伙”。
《民法典》“非法人组织”之后 ,取消了《民法通则》原有的“联营”一节。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综上所说,个人合伙《民法典》虽然从民事主体当中删除了但是《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总论对于民法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有指导规定,个人合伙归根结底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它的法律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是法律发展的必然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有专门的规定,这也保证了从《民法典》中删除之后个人合伙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