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成立,所以商事活动越越来越频繁。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商事制度。商事制度主要是对商业市场的主体准入,交易,退出等活动的制度或者说是一种政策规定。那么民法典中的商事制度内容有哪些?
商事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总和,是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和退出等市场活动的制度和政策规定。商事制度在所有的社会制度中最具多样性和创新性。经济的发展不断呼唤新的商业形态,商事制度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中。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商事制度的调整主要通过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完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的今天,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局,提出和不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抓住了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关键问题,必将对释放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创新成长发挥巨大作用,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是营利性成为民事主体立法的主要着眼点。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唯一目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体现了以营利性构建主体制度的思路。传统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典型代表为《德国民法典》。民法典中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直接自公司法抽象而来,体现了商法与民法制度的高度融合。另外,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那些以营利性活动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行为内容融入商法因素。在“一般规定”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在双方、多方和单方法律行为基础上,增加决议行为,主要是对股东会与董事会等公司机关议事行为的法律确认。决议行为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仅要求多数决方式,主要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这类商事主体的运行之中。民法典增加决议行为,丰富了法律行为的样态。
三是具体制度紧密贴近、反映商事实践。就担保法规则而言,各种担保措施的采取大多数商事活动的需要,担保规则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该以满足商业需求为宗旨。民法典物权编废除了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规定,同时增加“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的规定,符合商业实践惯例。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出台的民法典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就合同法而言,情势变更条款、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增加,体现了商事实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是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高速发展;
二是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优化;
三是促进了就业增长。
从长远看,商事制度改革还有三个方面的成效将逐步显现,一是就业观念的转变,二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共享,三是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
通过对相关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商事制度相对于其他的一些社会制度,具有多样性,创新性等特点。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的现象,我国法律应该及时的根据经济的变化,对商事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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