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权力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2、宪法权利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关系;3、宪法权力和权利关系,讨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本和源关系。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二、内容又有哪些?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权力的相互制约,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能保证机关内部的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平衡,使任何机关都不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从而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综上所述,宪法是维持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例,而宪法关系是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作为最基本的争执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主要在宪法的主体之间产生的,而且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基本内容来维持社会争执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