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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三年诉讼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诉讼时效是案件的有效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就会自动终结了,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比以前延长了,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体现的问题进行的法律修订,是针对现在案件的情况进行的法律修订,这样的修订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子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三年诉讼时效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1、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到了10月1日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并不能变成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3、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二年,则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

因为,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行为,其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续到了《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根据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行为习惯,完全应该让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和体现公平公正。当然,《民法总则》对此没有规定,还需要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便于全国法院统一适用。

4、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则当然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无需赘言。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修改是针对现在案件发生做得法律修订,也是法律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诉讼时效的延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维权,诉讼时效的延长涉及到案件的溯及力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也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三年诉讼时效对于以前案件的溯及力也是分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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