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既然是最权威的法律自然就会对很多国家重要的事情进行严密的规定并给予社会一个统一的秩序,但所有的法律都会有其自身索要调整的对象即某种社会关系,而宪法因其特殊型会在宪法关系上有着与其他完全不同的客体。那么,我国宪法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一、我国宪法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宪法上的表现。简言之,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权利行为是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公民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在宪法关系的运作中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引导、评价和调节以实现对公民的规范;同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也会对宪法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
宪法权力行为是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其目的就是阻止权力的滥用对国家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带来威胁,同时发挥权力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对国家违宪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建立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不是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
总的来说,只要是包含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所要进行针对性调整的客体一般都是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人们进行的某种行为,而对于宪法而言这样的行为就必须要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权力范围之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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