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赦免是国家对罪犯免除犯罪处罚或犯罪刑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罪之赦免和刑之赦免,是国家放弃刑罚权,经特赦免除刑法的,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已追究的要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特赦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根据《宪法 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的,累计执行,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过失或未成年犯罪不加重处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的罪犯,中赦免执行以后,重犯以上罪行的,应当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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