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包容性 ,《宪法》是一般立法的依据,也就是以《宪法》的规范为依据,不能与《宪法》有抵触,《宪法》的包容性是指其内容很广,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或组织的群体利益,包容性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包括了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一定的规范可循。
主要体现了权利公平、规则公正。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
在前面分析《宪法》的特点时曾提及,《宪法》是一般立法的依据,一般立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所说的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依据;不得同其相抵触,也是指不得同其的某个具体规范相抵触。我们不能由于《宪法》有根本性规范的存在,而把其规范的法律效力分为不同的等级。《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所谓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就包容性的前一个含义而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宪法》关系涉及领域广泛,它包括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都有一定的范围可循,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他内容的领域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特点是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别是在现代宪法中,其表现尤为突出
就包容性的后一个含义而言,各国宪法一般均为汇集众意而言,具有妥协容让的痕迹。制定者要使宪法符合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宪法规范涉及国计民生,与全体社会成员均有重大关系,如它不能兼顾、协调各个群体的政治要求和经济利益,便不能使它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在各党派合作的情势之下,更是如此。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就成了《宪法》规范在表述上的特点。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又能使宪法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与道德规范不同,制裁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
对于《宪法》规范来说.这一点也是必须肯定的。否则,违反《宪法》而不无任何法律后果,那其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宪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成了空话。然而,同样必须肯定的是,其规范的制裁性又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普通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多由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如有违反,由法院给以相应的制裁,如判处刑罚、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但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
(2)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
(3)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所以,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综上所述,《宪法》包容性 ,充分体现了权利的公平公正,《宪法》规范的制裁与道德规范不同,《宪法》的制裁规范具有自身特点,公民对政治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规范,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宪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普通法律的规范,是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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