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对法人分类为什么?
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看,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法人制度也是修改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因而也成为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重心和亮点。
这次法人制度最重要的突破和创新是法人的分类概念和体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在传统民法上,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此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的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主张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还有的主张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草案最终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方法,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四种具体类型。
这一分类概念和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首先,法人的分类应以法人之间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作为分类的根据。在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是否具有营利性无疑是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营利性与否决定了法人完全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此也决定了法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在税法上的不同地位和义务。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只反映其组成方式和内部关系的不同,并不具有在各个法律领域的特殊法律意义。
其次,不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作为基本分类的重要原因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区分的法律意义日趋衰微。虽然在法律定义上,社团由社员组成,财团由财产组成,但现实中,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社团法人却往往拥有巨额的财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常被称为大财团。而财团法人同样有人的参与,同样是由相应的人员组成机构进行管理的。因此,社团与财团的区分常常令人费解。而随着一人公司在各国的承认和发展,社团法人的联合性也在衰减,由人组成的法人和由财产组成的法人的界限日愈模糊。
再次,财团法人的概念有些脱离我国现实。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在学理上有介绍财团法人的原理,但在各种立法和法律实践中都无财团法人的概念和规定。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所称的基金会法人,实质上与财团法人的含义基本等同。基于约定俗成和便于社会公众对法人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不用财团法人概念而继续使用基金会概念,既符合中国国情,也是更为可取和现实的选择。
最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基本吻合,也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应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含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即为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即为非营利法人。因此,这样的分类实质上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分类。不同的是,它是以营利的概念取代了原来的企业概念,而这种替代不仅更加符合法律概念的组合逻辑,而且能够更为直接、清晰地揭示法人的基本性质。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民法总则对于法人的分类的修改是符合社会国情的,营利法人何非营利法人的分类能够存进我国法人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虽然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一点不同,但是本质上延续的是民法通则的一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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