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因为太过重要和权威使得其修改的程序不能有其他的位阶更低的法律来限制,所以就由宪法本身来规定了其修改的程序必须经历过草案的提出后才能够让相关的机关来审查,审查认为没有任何问题且符合科学时就会直接公布给公民查看。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三)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虽然说宪法修改的程序由宪法本身指定出专门的条文来规定却也没有松懈相关的严格流程,就比如说在表决草案是否合理合法和科学的时候就需要更多的人认同才能够认为这个草案是通过的,而且在公开主体和地点时间方面也有着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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