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我国效力未定的规定对我们也是影响巨大,作为新时代的主人我们应当了解法律关于民法的一些知识规定,那么我国民法效力未定的的行为包括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1、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撤销权
(1)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3)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A.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B.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C.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关于我国效力未定的行为规定包括无权处分和代理以及相关的债务承担,其中也对相关行为作出了一定解释。哪些权利是无效的,哪些是有效的这些我们都需要去了解。具体详情可咨询本站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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