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遍适用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决定的,包括适用地域的广泛性与适用对象的多样性两个方面。
(2) 整体适用原则。宪法是内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统一体。因此,宪法的适用机关必须处理好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的关系。
(3) 协调适用原则。宪法的协调适用原则主要是由宪法适用方式的多样性决定的,因为不同的适用方式产生不同的后果。
(4) 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范较为明确、具体,比较容易把握和适用。同时也往往容易与变革中的社会实际不一致。因此,在解决宪法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有着其权威性,也就决定了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它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其条文规范更为明确,具体,同时也更适合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因此决定了其优先、普遍、整体协调的适用原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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