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接触民法的机会多过接触刑法。根据实际情况,《民法总则》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从而来更好地规范公民的行为规范,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部分人表示对其中的部分法律条文以及概念之间的区别不是很理解。所以今天小编就以民法总则第48条为例来为大家介绍。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民法总则》中两种特别的非诉宣告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结束因为自然人下落不明而造成的人身、财产、税收征管等社会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对于宣告失踪制度历年考察不多,主要考察宣告死亡制度。在复习过程中要注意这两种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相应的特别程序,以及相关规定的综合考察。本期我们就主要向考生介绍这两种特别制度。
一、宣告失踪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包含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这里注意法律只规定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以。
(3)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这里主要需要掌握的是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指定和义务。
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有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
(一)时间条件:
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2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0年:因为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不收2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和宣告失踪一致,依据《民通意见》25条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顺序要求,并且结合《民法总则》46、47条规定的含义,《民法总则》在宣告死亡制度中,并没有规定顺序要求。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公告期
“一年三个月死亡”指的就是公告期。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需要公告一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四)、死亡日期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五)、“亡者归来”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即属法律拟制,则实际未死亡而生还归来亦为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其法律后果于考试中属于常规考点。
1、死亡宣告得撤销: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是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不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
4、财产返还:依据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有的主张宣告失踪,有的主张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法总则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重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公民,我们要主动学习《民法总则》,并密切留民法的最新条例。同时,我们要遵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学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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