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民事诉讼中都会有代理人的存在。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员。我国对于代理人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当事人并无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代理权,代理行为也会产生法律效力,这在我国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二条中作了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一、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民事代理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在具体代理行为生效的情况下,抽象代理行为可能生效也可能无效,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力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① 抽象代理行为生效时,具体代理行为所发生 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 抽象代理行为不生效时,具体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传统理论,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与相对人预设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即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便变得比较复杂,现在我们对无权代理及 其效力问题试作分析。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情形。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预设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 理人承担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从法律上来看,是否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决定于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是否知道代理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
(二)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知道自己没有代理权,这种是典型意义的无权代理。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知道自己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是否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又可分为 4 种情形:
⑴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不知道代理行为是否生效可分为两种情形:被代理人追认,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效果。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代理人需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 的损害或作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相 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也可以撤销自己的法律行为。
⑵ 被代理人知道、相对人不知道 这时,相对人的利益需要受到保护,被代理人必须作出 追认或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沉默,则视为追认并承担法 律后果。另外,相对人也可撤销白己的法律行为。即使被代 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也可选择由代理人赔偿损失或履行合 同。
⑶ 被代理人不知道、相对人知道 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人预设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至于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则要探究代理人与相对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代理人与相对人是以此种虚假表示来掩盖他们真正想要的法律行为,则以真正想要的法律行为为准,在这种情况下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履行合同。
⑷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知道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知道代理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时,要在具体案件中衡量谁的利益需要受到保护,而没有一般性的原则。
2、代理人不知道自己没有代理权
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可以分为以下 4 种情况:
⑴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不知道 被代理人的利益应最先受到保护。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则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则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是否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代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重于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因为较之相对人,代理人更有可能知悉自己没有代理权。但代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应过大而使之背负过重的负担。因此一般 而言,代理人只需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无需作为当事人履行合同。另外,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法律行为。
⑵ 被代理人知道、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可以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表示,其沉默将被视为追认而承担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法律行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后请求代理人对 其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责任。
⑶ 被代理人不知道、相对人知道 对于这种情况需更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加以分析, 需要考察相对人的真实意图,而不能得出一般性的结论。但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显然不能得到保护,也不能行 使撤销权。
⑷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知道 这种情况同样要视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而难以得出一般性结论,至于是否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则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拥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才会产生效力,超过代理期限或代理权终止之后,代理效力也就中止,但如果相对人可以提出一定的理由认为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行为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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