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捐助人有权查询捐款去向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捐赠人的权利
一是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 捐赠人当然可以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捐赠可能存在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 题,所以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捐赠人可以要求慈 善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捐赠人提出这一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不论其捐赠额度大 小。
二是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依据物权 法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捐赠人捐 赠的是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捐赠人原则上可以决定捐赠给谁,也可以决定捐赠 财产的用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三是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捐赠人的重要权利。捐赠 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 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台账,还要尽可能建立信息跟踪系统,让捐赠人了解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和进展。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慈善组织款物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
四是监督权。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 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慈善组织违约的情况下,慈善法的处理方式和合同 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 而在慈善法中,法律并未赋予捐赠人以撤销权,这一点区别值得关注。依照本条规定,对于捐赠人要求改正但慈善 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一般应当向该慈善组织的原登记机关提出,民政部 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举报属实的,可以依法责令相关的慈善组织按捐赠协议履行义务。当然,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 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 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
这条规定可以很好地激励捐助人的捐助热情,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捐助人在捐助的过程中享有多种权利,如得知捐款去向的权利、监督捐款用途的权利等等,只有让捐赠更公开话,才会使更多公民加入慈善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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