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是针对商事主体而言的,相较于民法来说商法也是特别法,所以在使用的时候自然也是商法优先使用,关于民法总则当中的商法的规定只是对商法的一种概括性的规定,例如原则、概念等问题,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总则对商法的规定。
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民法总则中构造商事主体制度规范的基本方法
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三、民法总则草案及现行法种关于商事主体的规范
(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在专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商主体。
(二)有关商法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企业法人。在专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社团法人,其中指出营利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采用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规定了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对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民法也好还是商法也好,其主体都是民事主体,都需要我们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只不过对于商法来说更有力的并且更能囊括的还是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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