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各项规章制度,社会运行的主要依据以宪法为根本。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违反宪法规定的内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宪法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有效的规范社会秩序。那么,宪法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指责为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宪政国家在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政治秩序。
它的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对政治关系进行调整。立宪社会的政治关系通过宪法形式转化为各宪法主体之间依据宪法规范而确定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关系。并不断调整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向高级、理想状态推进。
(2)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法治生活的根本范式。是组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依据。为其它法律关系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而宪法关系却是不断发生、变更、消灭,处于动态发展状态,而正因这一动态过程,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宪法关系,使宪法之原则与精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
(4)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静态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形式。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力不断抗争,冲突与磨合,正是这种冲突,推动宪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宪政社会也因此而不断调整,巩固和发展。
(5)宪法关系即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宪法是把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用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予以定位并用法律联系起来。宪法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但立宪者同时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用以调整政治关系。使宪法关系向高级发展。
通过上述材料的阅读,我们知道宪法关系的内容是主要包括以上五个方面。其中小编需要重点解读的就是宪法关系确定了国家社会生活的根本模式,是国家司法等机关主要依据的法律基础,为日常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最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要交税吗?
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